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LDV-114-司票-6-2025022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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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相 對 人 陳俊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3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4萬 元,其中之新臺幣3萬5,517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30日簽 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4萬元,未記載到期日,利息約定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113年11月30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就3萬5,517元及自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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