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07
案號
KLDV-114-司票-73-2025030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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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柯秀玲 相 對 人 彭迦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9日簽發之本票(本票號碼:TH0000000) 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前於民國111年3月9日簽 發,未記載到期日,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未約定利息,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本票號碼:TH0000000)。詎於114年3月5日提示後迄未獲清償,為此提出上開本票,狀請就票載金額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