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4
案號
KLDV-114-司票-77-20250314-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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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7號 聲 請 人 王綉卿 相 對 人 蔡泉源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蔡泉源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本票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亦有明文。再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於非訟事件程序準用。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揆諸上揭之規定, 非屬本院轄區,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14年度司票字第77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付款地 發票地 本票號碼 001 110年12月27日 85萬元 111年2月28日 無 新北市淡水區 CH251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