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5

案號

KLDV-114-司票-93-20250325-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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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3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張根賢 張錦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月11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 23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2.97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前於民國113年1月11日共 同簽發,114年1月12日到期,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30萬元,約定利息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24%,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詎屆期提示後迄未獲清償,為此提出上開本票,狀請就上開金額及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97%計算之利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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