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3-21

案號

KLDV-114-司繼-162-2025032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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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鄭宜安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鄭阿方(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基隆市○○區○○街000巷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 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鄭阿方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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