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5-01-16

案號

KLDV-114-司裁全-6-20250116-1

字號

司裁全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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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住同上      代 理 人 蔡秉軒  住○○市○○區○○○路00號2樓   債 務 人 方聰琦即咿咿小吃店 籍設基隆市○○區○○路00○0號            住○○市○○區○○街000號1樓               居基隆市○○區○○路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10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7年度甲類 第10期登錄債券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在新臺 幣272,994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債務人以新臺幣272,994元為債權人供擔保或提存後,得免為或 撤銷上項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2項、第527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10年8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272,99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未果。因依債務人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債務人於其他債權銀行另有轉催收或呆帳情形,為恐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故具狀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聲請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債權人聲請本件假扣押,業據其提出借據、客戶往來 帳戶查詢列印、分行催收紀錄卡、催告書暨回執、債務人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以上均影本)等作為釋明。依諸上開事證資料,債權人關於本件假扣押原因部分之釋明固有未足,然債權人既已陳明願供擔保,應認足補其釋明之不足,本件假扣押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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