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檢查人報酬
日期
2025-02-14
案號
KLDV-114-司-2-20250214-1
字號
司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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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孫初偉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 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非訟事件法 第14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