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日期

2025-02-17

案號

KLDV-114-基勞小-2-20250217-1

字號

基勞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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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勞小字第2號 原 告 盧珮妤 被 告 沈雋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二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薪資,卻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用。基此,本 院乃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以113年度勞補字第6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3日內,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3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詎上開裁定正本於113年12月19日依法寄存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以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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