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

日期

2025-01-21

案號

KLDV-114-基勞簡-1-20250121-1

字號

基勞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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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尤健安 被 告 尤妃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有所請求涉訟,而 被告之住所、居所係桃園市○○區○○○街00號4樓、桃園市○○區○○○街00號1樓,此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並有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原告民事起訴狀等件附卷為憑。又原告之勞務提供地在桃園市○○區○○○街00號1樓,此有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原告民事起訴狀等件在卷可稽。可知,被告之住所、居所及原告之勞務提供地均非位於本院轄區,本院就本件自無管轄權,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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