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5-02-11

案號

KLDV-114-基小聲-1-20250211-1

字號

基小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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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洪鈺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113年度基勞小字第22號給付工資等 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王翠芬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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