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2
案號
KLDV-114-基小調-200-20250212-1
字號
基小調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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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調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吳靖斐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晉輝、盧靜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 所,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未載明被告朱晉輝、盧靜安之住居所地 址,致本院無從特定被告究為何人並送達起訴狀繕本,不合法定程式,茲命原告應以書狀補正被告之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