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09
案號
KLDV-114-基小調-82-20250109-1
字號
基小調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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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調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陳添汀 相 對 人 謝贏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向其借款,而請求返還。本件相對人 住所係在桃園市中壢區,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