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25
案號
KLDV-114-基小調-82-20250225-2
字號
基小調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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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調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陳添汀 相 對 人 謝贏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相對人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謝贏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