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25

案號

KLDV-114-基小調-82-20250225-2

字號

基小調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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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調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陳添汀 相 對 人 謝贏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相對人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謝贏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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