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LDV-114-基小-14-20250227-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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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陳芊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計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