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5-03-31

案號

KLDV-114-基小-197-20250331-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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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9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蔡秉軒 呂立棋 被 告 方聰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捌 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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