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31
案號
KLDV-114-基小-201-20250331-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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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20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康家暐 被 告 蔡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 捌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右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