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3-11

案號

KLDV-114-基小-215-20250311-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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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215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江建憲 被 告 林璟彣(即林徐秀雲之繼承人) 林智勇(即林徐秀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6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爭點 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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