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20
案號
KLDV-114-基小-253-20250320-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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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25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 告 陳世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 貳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三‧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柒拾 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