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就學貸款

日期

2025-03-20

案號

KLDV-114-基小-270-20250320-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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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27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曾郁翔 戴芷芸 被 告 林資臻 陳麗花 林炎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零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表 本金(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8萬1,025元 自113年4月1日起至113年9月18日止 1.775% 自113年5月2日起至113年9月18日止 0.1775% 自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3年9月19日起至113年11月1日止 0.2775% 自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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