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3-11
案號
KLDV-114-基小-315-20250311-2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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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31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被 告 游哲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前段關於「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 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