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5-03-31

案號

KLDV-114-基小-322-20250331-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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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322號 原 告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訴訟代理人 吳志遠 邱彥倫 被 告 游文心 基隆市○○區○○○路000巷00弄00○0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右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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