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LDV-114-基小-40-20250227-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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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4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衣婷 陳仲偉 被 告 顏憶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3年 度湖小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三四五、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七計算之計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且在九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