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3-17
案號
KLDV-114-基小-402-20250317-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402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李閔靜 被 告 張仲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745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