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LDV-114-基小-48-20250227-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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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4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林京緯 被 告 林星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附表(單位:新臺幣/民國) 編號 應給付金額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1 1,536元 自113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3,444元 自113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3,075元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