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05
案號
KLDV-114-基小-6-20250205-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 告 陳宗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 玖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 肆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