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5-02-13

案號

KLDV-114-基小-8-20250213-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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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複 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劉益丞 隆○○○○○○○○暖暖辦公室 現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 度板小字第338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玖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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