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21
案號
KLDV-114-基簡調-241-20250321-1
字號
基簡調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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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調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對孟**等3人提起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之訴訟,未於訴 狀載明相對人孟**等3人之姓名,致無法送達文書。按當事人書 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有明文。此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 段190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相對人孟**等3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並記載相對人孟**等3人姓名之起訴狀(應載明本件訴 訟案號,且按相對人人數附繕本),與陳報本件土地、建物起訴 時之市價,逾期未補正相對人孟**等3人之姓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