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21

案號

KLDV-114-基簡-100-20250121-1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100號 原 告 林昀慧 被 告 林建霖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 2日以113年度補字第931號裁定命原告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確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3年12月18日合法送達兩造,是以原告至遲應於114年1月2日前繳納裁判費,原告迄今逾期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