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21
案號
KLDV-114-基簡-104-20250121-1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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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104號 原 告 吳明芬 被 告 葉寶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返還新臺幣1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以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從而,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