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21

案號

KLDV-114-基簡-104-20250121-1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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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104號 原 告 吳明芬 被 告 葉寶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返還新臺幣1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以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從而,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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