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6
案號
KLDV-114-基簡-237-20250306-1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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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237號 原 告 沈玉參 被 告 盧宛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14日合法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1項、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