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KLDV-114-基簡-27-20250327-2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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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楗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文因本院民國114年度基簡字第27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2月26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係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訴裁判費4,20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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