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11

案號

KLDV-114-基簡-93-20250311-1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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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簡字第93號 原 告 高文宗 訴訟代理人 李雅惠 被 告 ANIH AGUSTINI 最後在中華民國居留地:基隆市○○區○○路0段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民事案件涉及外國人或構成案件事實中牽涉外國地者,  即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法域之管轄及法律之適用;又按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依其利益之受領地法。但不當得利係因給付而發生者,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為印尼國籍,有被告於玉山銀行之開戶資料、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外國人居留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本件為涉外民事法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而本件原告係主張因誤為匯款,致被告獲有不當得利,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利益,而受款金融機構係在我國境內,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29日以玉山銀行基隆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進行網路轉帳時,因操作錯誤,誤匯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至被告所有玉山銀行永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被告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上述原告所匯錯款項之利益,致原告受損害,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玉山銀行基隆帳 戶存摺封面、轉帳交易明細等件為證,並有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3年7月11日玉山個(集)字第1130078359號函附之被告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在卷可憑,本院綜合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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