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5-02-03

案號

KLDV-114-婚-5-20250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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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在國外之 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均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雖記載被告之地址為基隆市○○區○○○路000巷 00○0號1樓,惟同時亦記載被告現通緝中並已出國,顯見起訴書所載之前揭基隆地址並非被告現住居所甚明,且查被告業於民國113年6月30日出境,有其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故被告之住居所顯非在國內,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查報被告在國外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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