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17

案號

KLDV-114-家事聲-1-20250217-1

字號

家事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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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事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異議人 毛惠玲 相 對 人 杜偲銘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杜偲銘間聲請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對於民 國114年1月15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4年度司裁全字第5號民 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所為114年度司裁全字第5號駁回異議人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於114年1月24日收受送達,於114年2月3日聲明異議,本院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無婚後財產,對比相對人名下至 少有不動產即基隆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基隆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為基隆市○○區○○街000號11樓(下稱系爭不動產)乙節,異議人婚後財產確較相對人為少,足徵異議人對相對人存在相當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且如民事聲請假扣押狀所示,異議人請求之數額至少有新臺幣(下同)152萬元。又相對人因浪費財產之惡習,於兩造婚姻期間,相對人即時常要求異議人負擔平日夫妻共同生活之一般性支出,甚兩造離婚迄今,截至114年1月份,相對人仍持續不合理地要求異議人為其負擔其名下之房貸債務,並稱「我也沒那麼多錢繳貸款」、「哪來剩下的錢啊」等語,可知相對人現已無任何資力,主要之婚後財產即為系爭不動產,相對人甚多次揚言「房子目前還沒賣掉阿」「就還沒賣掉阿」、「等房子賣掉扣掉貸款的錢就不用再繳」、「等房子賣掉」等語,亦足徵相對人確有出售系爭不動產之意圖。況系爭不動產目前僅由相對人一人居住,倘出售後相對人亦可隨時搬遷至其父親住居所居住,要無任何出售系爭不動產之現實阻礙,實更便利且容易於相對人對系爭不動產之出售,且相對人不斷向異議人稱「憑什麼你要要求一半啊?」、「扣掉貸款的錢就很不錯了,你還要什麼錢啊?」、「憑什麼我要分你呀?」「憑什麼房子要分你」、「權個屁啦,自己慢慢幻想啦,沒叫你還貸款就對你很大的忍受了」等語,明顯拒絕依法給付異議人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已可認相對人毫無清償之意思,且日後處分財產以脫免責任之可能性甚大,對於系爭不動產為兩造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主要分配標的而言,實有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之虞,而具備假扣押原因。為此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准予異議人假扣押之聲請。並聲明:㈠原裁定廢棄。㈡請准異議人以現金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台幣壹佰伍拾貳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三、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及第526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等是。故尚不得僅以債務人拒絕給付,遽謂其已該當於假扣押之原因(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76號裁定要旨參照)。再者,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均應先予釋明,不能無所釋明而僅以供擔保代之;僅於釋明有所不足時,得以供擔保代補之。 四、經查,異議人就其主張假扣押之原因,即日後有不能強制執 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無非係以相對人欲出售系爭不動產,且表示拒絕給付,系爭不動產變現後易於藏匿掩飾云云,並提出兩造LINE對話截圖為證。惟據該LINE對話截圖內容所示,相對人傳訊「這期貸款麻煩1/27禮拜一前轉帳給我、過年前要繳、昨天銀行打來問了、再麻煩您」等語予異議人,異議人回覆「憑甚麼我要繳而且在法律上房子我也有權可以分」、「這房子我有權分一半」、「賣掉要分我一半」、「你現在要賣房子賣完剩餘款我要求一半」等語,相對人即表示「房子目前還沒賣掉啊、貸款是不是還要繳」、「就還沒賣掉啊」、「哪來剩下的錢啊」、「憑什麼你要要求一半啊」、「扣掉貸款的錢就很不錯了,你還要什麼錢啊」、「等房子賣掉」、「扣一扣剩多少錢再講」等語,依上開對話脈絡,固可認相對人欲出售系爭不動產之意,然依相對人上開回覆,並非全然拒絕給付,而係認尚須扣除貸款後再協商,縱相對人回話內容態度強硬,惟尚無從認已達斷然拒絕給付之程度。再者,相對人於異議人追討後不願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與其「無力給付」尚屬有間,異議人尚須就相對人有財產與債權金額相差懸殊或財務異常致難以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致無資力之狀態等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情形,提出任何可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心證之證據,方得認已就假扣押原因釋明。而異議人就此雖以相對人表示「我也沒那麼多錢繳貸款」、「哪來剩下的錢啊」而謂相對人已無財產,然該語句與相對人毫無財產尚屬有間,自難逕以相對人恐出售系爭不動產變現之事實即可認相對人有隱匿該等款項之情。異議人既未釋明假扣押原因,其聲請假扣押,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異議人假扣押之聲請,核無違誤,異議人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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