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06
案號
KLDV-114-家救-2-20250106-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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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張明維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請求離婚等事件,本應繳納 訴訟費用,然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述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請求離婚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業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1份為證,堪認其主張為真,且依其所述事實,經核亦非顯無理由,故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