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10

案號

KLDV-114-家救-4-20250110-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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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張明維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乙○○等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乙○○等人給付扶養費事件, 本應繳納聲請費用,然聲請人生活困難,實無資力支付聲請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下稱基隆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獲准,且本件聲請之人證、物證俱在,實有勝訴之望,為此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乙○○等人給付扶養費事件,因係無資 力者,業經基隆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堪認其主張為真,且依其所述事實,經核亦非顯無理由,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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