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1-09
案號
KLDV-114-家補-11-20250109-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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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係因財產權 關係而為聲請。再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 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 法第19條定有明文。又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 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 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亦有明定 。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免除其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此屬因定期 給付涉訟,而相對人為民國55年0月0日出生之人,有其戶籍謄本 在卷可憑,依112年基隆地區簡易生命表所載,58歲以上男性之 平均餘命為22.35年。本件既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而相對人受扶 養權利之存續期間未確定,本院依前開簡易生命表,推定其權利 存續期間為22.35年(期間超過10年,以10年計);另依目前社 會經濟狀況與一般國民生活水準,參考內政部依社會救助法所公 告臺灣省之112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230元,據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聲請人因免除扶 養義務而可得之利益共為1,707,600元{(14,230元×12×10)=1,7 07,600元},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裁判費2,000元。茲限聲請 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