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1-08

案號

KLDV-114-家補-13-2025010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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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甲○○ 乙○○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丁○○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聲請人甲○○ 、乙○○聲明為請求相對人應自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至聲請人甲○ ○、乙○○成年之日為止,按月給付扶養費各10,000元,因聲請人 甲○○、乙○○分別為民國102年11月24日、000年0月00日生之人, 故聲請人乙○○請求給付扶養費之期間超過10年,以10年計算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0規定),故依其二人聲明請求之標的價額各為430, 000元(計算式:10,000×12×7+10,000×2=860,000元)、1,200,0 00元(計算式:10,000×12×10=1,2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 規定,應分別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2,000元,合計3,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 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家事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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