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1-09
案號
KLDV-114-家補-14-20250109-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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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未據繳 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