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1-09

案號

KLDV-114-家補-15-20250109-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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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甲○○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 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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