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LDV-114-家補-33-20250303-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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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改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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