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3-17
案號
KLDV-114-家補-38-2025031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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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 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