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1-09
案號
KLDV-114-家補-4-20250109-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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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代 理 人 葉怡妙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未據繳納 聲請費,聲請人聲請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非財產關係之請求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各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是以聲請人應繳納裁判 費共計4,5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4, 500元,如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本件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