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1-09

案號

KLDV-114-家補-9-20250109-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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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9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張寧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明第一項,係非因 財產權關係而聲請,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 人聲明第二項,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其金額為485,000元, 應徵收費用5,290元,總計應徵第一審聲請費6,290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聲請人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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