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等

日期

2025-03-10

案號

KLDV-114-家親聲-40-20250310-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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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0號 反聲請聲請人 甲○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反聲請聲請人(下稱聲請人)與反聲請相對人(下稱相對人 )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為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聲請人乙○○請求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乙○○代墊聲請人甲○扶養費部分,其主張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024,202元;聲請人甲○請求相對人應自114年2月21 日起至聲請人甲○成年之日為止,按月給付扶養費20,420元,此 部分標的價額應為1,405,592元(計算式:20,420元×8/28+20,42 0×68+20,420×17/31=1,405,592元),故上開請求,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之規定,應分別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3,000元,合計6,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等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命 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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