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5-01-08

案號

KLDV-114-小上-1-20250108-1

字號

小上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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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安 被上訴人 陳幸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基小字第1743號給付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上訴人繳納之1,000元 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00 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張逸群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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