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KLDV-114-消債更-2-20250225-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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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葉建輝 代 理 人 黃柏彰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 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01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本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又本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 明文件到院,亦未按債務人及債權人之總人數繳納郵務送達費,且本件如符合更生之要件,後續尚須進行更生程序,爰定期命補正及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則駁回其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下列資料:   ⒈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⒉最近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前於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8號消費者債務清理 調解事件調解成立,何以再聲請更生?若係毀諾,應陳報調解成立後履行幾期?何時毀諾?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而毀諾?並應提出證據證明。 三、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 其收入起迄時間為何,並應提出收入證明文件(如薪資轉帳存摺明細資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及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所謂收入係指基本工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四、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 服、教育、交通(須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聲請人搭乘何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如聲請人每月有特殊需求之支出情況(如醫療),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六、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 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七、依據目前收入加計未來工作之年資所賺取之收入,為何無法 清償目前債務,請敘明。 八、目前有無更生能力?即是否可提出更生方案。  九、預納郵務送達費2,01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計算式:〈(1+6)×10×43〉-1,000元=2,010元】;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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