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LDV-114-消債更-23-20250303-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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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林政緯 代 理 人 李岳峻律師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 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同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認本件尚有通知聲請人提出本 裁定附件所示說明並提出證據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附件: 一、請提出最近1個月聲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二、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清冊。 四、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財產。應詳列各項財產,及其價 值,並提出證明文件(不動產、動產〈包括汽機車在內,應詳列車號、提出行車執照影本,陳報現在之價值〉、保險契約及其他財產,應分別詳細列載)。聲請人應陳報名下汽車之價值。 五、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最近三年之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最 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聲請人及除薪資以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給付單位或受僱單 位、給付金額)並提出證明。 七、受扶養人有無收入來源?如有,請提出證明。 八、除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強制保險以外,應說明聲請人 及受扶養人有無其他保險及其明細(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一切商業型保險),並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相關資料。如聲請前2年內曾有上揭商業保險,亦請列舉之,並提出相關契約、保單價值等資料,並詳細說明各該契約目前效力為何?曾受領之給付金額、用途及去向,並提出相關資金流向之證明。 九、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補助?如有,係領取何種社 會補助?其金額、期間為何?並提出相關佐證。 十、聲請人居住之房屋地址?係何人所有?聲請人居住之權源為 何?(自有、租賃、使用借貸或其他法律關係?) 十一、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聲請更生前 曾經聲請協商或調解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