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
日期
2025-03-31
案號
KLDV-114-消債清-5-20250331-2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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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雋廷 代 理 人 趙友貿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代 理 人 范綱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自民國114年4月2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 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擔任計程車司機,每月收入新臺幣( 下同)3萬3,000元,因聲請人家庭平均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符合基隆市第三類低收入戶標準,聲請人2年間合計收入為80萬3,250元,個人生活費及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之必要支出合計為79萬6,860元,聲請人目前積欠債務合計98萬8,409元,聲請人無法清償債務,且聲請人113年11月1日因急性肝衰竭住院,同年月7日接受肝臟移植,113年12月28日出院,聲請人現仍療養中無法工作欠缺收入來源,前經聲請消債調解不成立,爰聲請裁定准予清算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消債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之消費者: 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 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擔任計程車司機,每月收入為3萬3,000元,提出切結書、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憑,聲請人雖為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然其每月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堪認聲請人確屬消債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消費者而有消債條例之適用。 (二)聲請人曾經調解不成立: 聲請人業已聲請消債條例調解而不成立,有本院113年度司 消債調字第142號案卷可參。 (三)聲請人清償不能 1、聲請人債務總額 聲請人雖陳報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權總金額為98萬8,409 元;然參照債權人於調解程序及本院調查程序陳報之債權統計,聲請人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應為271萬1,074元。2、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1)聲請人陳報名下財產僅有國泰人壽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為5萬5,790元,及郵局存款709元、第一銀行存款276元。(2)聲請人自陳113年11月住院換肝前,駕駛計程車每月收入為3萬3,000元,然其每月承租計程車之租金為1萬5,000元,如將承租計程車租金扣除,聲請人每月實際收入僅為1萬8,000元。然自換肝手術迄今已喪失工作能力並無收入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3、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1)聲請人113年間個人生活必要費用數額如依據消債條例第64之2第1項規定,逕以臺灣省113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萬7,076元列計。(2)從而,聲請人以其尚可駕駛計程車營生時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每月僅有924元可供逐月清償債務(計算式:1萬8,000元-1萬7,076元=924元);其目前財產現值,亦遠不足抵充上開債務,更何況聲請人113年11月起因病治療休養已無收入,綜合上情聲請人目前之收支狀況,顯無法清償聲請人前揭所負欠之債務總額等情形,認聲請人客觀上已無法清償債務,而有藉助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經 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而依卷內事證亦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第80條前段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堪認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