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5-01-22
案號
KLDV-114-消債聲-2-20250122-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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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華志忠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華志忠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 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並於民國108年5月23日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嗣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上開卷宗屬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香菱